一滴水,能折射太陽光輝。
一樁案,能彰顯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時代新風尚”欄目,帶您一起回顧那些熠熠生輝的“小案”,回味那些蘊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所弘揚的公平正義正能量。本期為您帶來的是一起因貨物保價而引發的糾紛。
為節省保價費,托運方虛報貨值,將50萬元的貨物保價2000元,物流公司擅自轉包他方運輸。不料運輸途中突發事故,50余萬元貨物毀于一旦,貨損責任該如何劃分?法院一審判決醫療公司自擔40%的責任,物流公司承擔60%的責任,需賠償30萬元。雙方均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海二中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回顧
某醫療器械公司將一批價值50萬元的呼吸機交由物流公司運輸,保價聲明貨物價值2000元。物流公司接收這批貨物后,擅自轉交給他人實際運輸。然而,司機在運輸途中因操作不當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貨物全部被燒毀。
醫療公司遂將物流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按照貨物實際價值50萬元進行賠償。醫療公司認為,物流公司擅自將承運業務轉包,存在重大過失,不適用保價限賠條款,應當按照實際價值全額賠償。
物流公司認為,醫療公司虛報貨物價值,公司只收取了600余元運費,卻被要求承擔50萬元貨物的賠償風險,有悖公平原則,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2000元。
一審法院判決,醫療公司自擔40%的責任,物流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向醫療公司賠償損失30萬元。雙方不服,上訴至上海二中院。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該依照合同約定全面適當履行各自的義務。物流公司作為承運人,將涉案業務轉包以致造成貨物全部毀損,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因此本案不適用保價條款,物流公司應按照貨物實際價值進行賠償。但同時,醫療公司的虛報行為影響了物流公司的合理判斷,對損失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鑒于物流公司的轉包行為是造成涉案貨物毀損的直接原因,物流公司理應承擔主要責任,而醫療公司因其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上海二中院商事庭法官
朱志磊
本案存在兩大爭議焦點。
爭議焦點一為保價條款是否應當適用。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保價條款屬于限制賠償責任條款,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承運人據實賠償的責任,也限制了托運人的權利,如果承運人在實際承運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貨物毀損的,該保價條款應屬無效。本案中,因物流公司擅自轉包擴大了貨物受損的風險,且實際承運人的駕駛員未安全駕駛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物流公司構成重大過失,保價條款不適用于本案,物流公司應當按照涉案貨物的實際價值賠償。
爭議焦點二為醫療公司是否存在過錯。醫療公司未如實聲明涉案貨物的價值,存在明顯過錯。對2000元和50萬元的貨物,物流公司的收費必然不同,所采取的承運方式以及需要盡到的注意義務也不同,未如實申報貨物價值可能會誤導物流公司的判斷,進而造成實際承運中貨物受損,故醫療公司理應承擔不誠信申報的法律后果。
代表點評
柴閃閃
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
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市郵區中心接發員
隨著物流業的迅猛發展,保價條款的選擇和適用越來越普遍。在這起案件中,價值50萬元的貨物因操作不當而全部被燒毀,不論對于醫療公司,還是對于物流公司來說,都是巨大的損失,沒有一方從中獲利。
在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托運方都像本案的醫療公司這樣,采取“以小博大”的行為,可能會造成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而本案的物流公司作為承運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轉包,擴大了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應承擔主要責任。
誠信是企業的立身之本,也是維護行業秩序的重要原則。無論何種類型的企業,都應樹立、秉持誠信經商的理念,為共建誠信經營環境,推動各行各業的信用體系建設貢獻力量。
來源寧夏高級人民法院,轉自澎湃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