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1950年民法典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1980年修改民法典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于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群眾、脫離農村實際。因此,我國法律對多少歲才可以領結婚證的規定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2001年修訂民法典,關于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引發了許多的爭議,有人建議將男女的結婚年齡統一為一個標準,或均為二十二周歲,或均為二十周歲。也有的人建議降低法定婚齡。考慮到1980年確定的婚齡執行情況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沒有作出修改。所以目前領結婚證最小年齡男方為二十二周歲,女方為二十周歲。在領取結婚證的時候,對男女雙方的年齡都是有要求的。其中明確規定了男性必須要年滿22周歲,但如果是女性的話,則此時只需要年滿20周歲就行。當然,要是在港澳臺地區,允許當地對結婚年齡有特殊規定,自然在那些地區申請結婚,在年齡上的要求也就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