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此同時,據媒體報道,湖南長沙一家火鍋店趁熱打鐵推出“醬香茅臺火鍋”,同樣火上了微博熱搜。
調查顯示,該店的宣傳海報基本與貴州茅臺包裝一致,以“添加8ml的53度貴州茅臺”為核心賣點。但茅臺官方客服人員表示,目前與該火鍋店沒有相關合作。
此外,“醬香拿鐵”免費周邊也在二手平臺被炒賣,引發網友們的關注和熱議。
據悉,用戶購買2杯瑞幸咖啡任意飲品,便可免費獲得聯名款產品相關杯套及紙袋。
某二手交易平臺顯示,已有人開始炒賣該產品的紙袋、杯套、貼紙等免費周邊產品,價格基本在20元至30元,也有“套餐打包價”60元。
這遭到了不少網友的吐槽:“贈品居然賣得比咖啡還貴。”那么,餐廳未經授權推出“茅臺火鍋”,侵權嗎?商家擅自在飲品中添加茅臺售賣,是否構成違法行為?在二手平臺炒賣“醬香拿鐵”免費周邊,有什么法律風險?
一起來看民革中央社會與法制委員會委員、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苗全軍律師的專業解讀。
餐廳未經授權推出“茅臺火鍋”,侵權嗎?
近年來,隨著品牌效應的多元化、擴大化,不少經營者為了獲利,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攀附知名商標,以“搭便車”“傍名牌”等不正當方式推銷自己的商品,不但侵犯了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茅臺”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商標,同時也是首批中國馳名商標之一,鑒于茅臺酒目前在我國的知名程度,“茅臺”仍可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說,馳名商標實行跨類保護,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申請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因此,如餐館未經授權,推出茅臺火鍋,將“茅臺”字樣及與茅臺酒包裝類似的圖案制作在宣傳廣告中,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同時,“茅臺”還是中國知名商號,享有商號權益,餐館未經授權使用“茅臺”作為賣點,引人誤認為火鍋與茅臺酒存在特定聯系,也會被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果餐館僅僅是在火鍋中添加了茅臺酒,但并未利用“茅臺”字樣及茅臺酒包裝進行宣傳,也未向消費者明示或暗示火鍋與茅臺酒存在特定聯系,則不能認定為侵權。
商家擅自在飲品中添加茅臺酒售賣,是否構成違法行為?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中國商標網上查詢結果,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已于2021年3月23日將“茅臺”一詞在國際分類第30類“食品”上申請了注冊商標,其中包括咖啡飲料、茶、茶飲料、冰淇淋等小類,專用權期限自2021年10月28日至2031年10月27日。換言之,“茅臺”商標在咖啡、茶飲料等飲品范圍內受到專用權保護。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未經茅臺公司許可,只要在咖啡飲料、茶飲料上使用“茅臺”一詞作為廣告宣傳語,就涉嫌侵犯茅臺公司商標專用權。如果商家在飲品中添加了茅臺酒,并未使用茅臺商標,也未使用“茅臺”一詞進行宣傳,僅是在配料表中注明含有茅臺酒成分的,一般不會被認定為侵權。但是,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應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確保飲品安全,并對其成分、食用宜忌作出必要的說明。
在二手平臺炒賣“醬香拿鐵”免費周邊,有什么法律風險?
在二手平臺炒賣“醬香拿鐵”免費周邊不僅屬于“黃牛”行為,還有可能涉嫌侵權。不管是明星周邊、動漫周邊、飲品周邊,還是其他產品的免費周邊,未經品牌方授權,制作、展示、販賣,都涉嫌侵權,可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醬香拿鐵”的紙袋、杯套、貼紙等免費周邊被拿到二手平臺炒賣,雖然可能獲利,但其并未獲得官方許可,因此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另外,贈品也屬于產品,當贈品出現質量問題時,依然受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調整。因此,如果二手平臺售賣的其他免費周邊存在質量問題,甚至是“三無”產品,持有人炒賣后,購買者可以要求退貨或者賠償,由此雙方可能產生糾紛。
在此提醒,在二手平臺交易中,無論是賣方還是買方都要增強法律風險防范意識,留存交易過程中的聊天記錄、收付款記錄等證據,以備維權時使用。
來源 | 法治日報
責編 | 鄭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