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復|關于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標簽標識問題
時間:2024-12-20 14:58 來源: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咨詢內容


領導您好:根據我省小作坊相關標準,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號等”。請問:1、如小作坊未按規定標注預包裝上述內容,是按照《山東省三小條例》第二十一條和第四十四條處理,還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和第一百二十五條處罰?《山東省三小條例》第二十一條似乎不包括預包裝食品,應該只是針對散裝和預包裝以外形式包裝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衛生規范》則專門規定了小作坊生產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標識要求;2、《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衛生規范》6.3.3規定“如標注營養成分表,應符合GB 28050的相關要求”,是否意味著,小作坊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可以不按照預包裝食品相關要求標注營養成分表?懇請領導給予指導,謝謝!
答復內容
1.對食品小作坊的處罰,適用《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
2.小作坊生產的產品,標簽應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衛生規范》以及《山東省三小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