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食品標簽中的添加劑該怎么寫?
時間:2024-12-31 09:34 來源:聊城市場監管微信號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聊城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調查函,協助其調查標稱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生產的蛋糕標簽配料表標示“山梨糖醇粉”“木糖醇粉”有關事項。
經查,當事人生產的涉案批次產品標簽正面標示“木糖醇蛋卷蛋糕,輕理念·更放心”,其中“木糖醇”字樣為綠色(其他字樣為黑色)且較其他字樣字號大,屬于在食品標簽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某種有特性的配料的行為,但該涉案產品標簽未標示“木糖醇”含量,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4.1的規定。
當事人生產的涉案批次產品標簽背面配料表標示“配料:……、山梨糖醇粉、無蔗糖糖粉、葡萄糖、木糖醇粉、奶粉、食用果醬、食用鹽、小麥淀粉、食品添加劑【山梨糖醇液、甘油、復配膨松劑……】”,其中山梨糖醇粉、木糖醇粉為當事人直接使用到涉案產品中的食品添加劑,當事人生產的涉案產品標簽配料表建立了食品添加劑項,但未將山梨糖醇粉、木糖醇粉標注在食品添加劑項內,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附錄B中B.4.1的規定。
二、案件性質
當事人生產的涉案批次產品標簽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4.1及附錄B中B.4.1要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當事人涉嫌構成生產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三、法律依據
1.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4.1“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附錄B中B.4.1“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注。營養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 物質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劑項外標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注。食品添加劑項在配料表中的標注順序由需納入該項的各種食品添加劑的總重量決定。”
四、典型意義
對于標簽的填寫,國家制定了詳細的標準和要求,食品生產者應加強對產品標簽標識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的學習培訓,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嚴格規范標注食品生產中使用的原輔料及添加劑,保證其信息的真實準確,避免違規標注、違法宣傳,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