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60號(關于進口摩爾多瓦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時間:2025-04-15 08:12 來源:海關總署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摩爾多瓦國家食品安全局關于摩爾多瓦葡萄籽粕、葵花籽粕輸華衛生與植物衛生要求議定書》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摩爾多瓦葡萄籽粕、葵花籽粕進口: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摩爾多瓦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摩爾多瓦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pdf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摩爾多瓦國家食品安全局關于摩爾多瓦葡萄籽粕、葵花籽粕輸華衛生與植物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本公告中的葡萄籽粕、葵花籽粕是指在摩爾多瓦境內種植的葡萄籽、葵花籽經壓榨和浸提等工藝分離油脂后的副產品。
三、企業注冊
輸華葡萄籽粕、葵花籽粕應來自摩爾多瓦國家食品安全局(以下稱摩方)考核批準的加工企業。加工企業由摩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經中方檢查或審查通過后予以注冊登記,在中方網站上公布并動態更新。
四、關注的有害生物
(一)輸華葡萄籽粕不得攜帶以下有害生物:
1.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2. 棉花黃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二)輸華葵花籽粕不得攜帶以下有害生物:
1.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2. 豚草屬Ambrosia spp.
3. 列當屬Orobanche spp.
4. 棉花黃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5. 苜蓿黃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五、裝運前要求
(一)生產要求。
1. 加工企業應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溯源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按照其理念實施管理。
2. 加工企業應加強對原輔料、生產加工、倉儲、運輸等環節的衛生控制,避免被土壤、動物尸體、動物糞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質和任何動物源性成分。
3. 輸華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應與原料和其他產品分開單獨存放,存放場所應采取有效的防鼠、蟲、鳥措施,防止污染。
4. 摩方應加強對加工企業的官方控制,實施日常監管,確認其產品的安全和衛生狀況。
(二)包裝及運輸要求。
1. 輸華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使用的包裝應干凈衛生,運輸工具應徹底清掃干凈,必要時進行消毒。
2. 裝載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的集裝箱或散裝船運的每個船艙應至少有一個包裝標志,注明加工企業名稱、注冊登記號碼以及“摩爾多瓦葡萄籽粕/葵花籽粕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Grape seed meals or sunflower seed meals exported from the Republic of Moldova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輸華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的產品標簽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飼料標簽》(GB10648)的要求。
(三)出口前檢驗檢疫和證書要求。
1.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允許向中國出口。
2. 每批輸華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應隨附由摩方按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2號《植物檢疫證書準則》要求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植物檢疫證書附加聲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grape seed meals and sunflower seed meals from the Republic of Moldova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該批貨物符合摩爾多瓦葡萄籽粕、葵花籽粕輸華衛生與植物衛生要求議定書的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同時注明加工企業名稱和注冊登記號碼、集裝箱號碼或船舶名稱(散裝船運時)等信息。出口前或運輸途中經除害處理的,應在證書中注明除害處理方式及處理指標等信息。
六、進境檢驗檢疫
(一)證單核查。
1. 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2. 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二)貨物檢查。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第四條、第五條,對進境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實施檢驗檢疫,合格后準予進境。
(三)不符合情況處理。
1. 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 來自未經注冊加工企業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 發現活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銷毀處理;
4. 發現土壤或未經中國官方批準的轉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5. 發現不符合第五條第(二)款第2項要求,作補正、退回或銷毀處理;
6. 發現其他不符合中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要求或不符合中國飼料相關安全衛生標準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發現上述不符合情況,中方將向摩方通報,并根據嚴重程度采取暫停相關企業輸華資質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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