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人人有責。為阻斷疫情傳播,1月28日,江蘇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關于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要求省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
2月1日下午,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東社鎮政府工作人員在對南通市通州區東社鎮五馬路村的一家紡織廠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廠內有何某、楊某、紀某三名員工提前復工正在車間趕制貨物,后鎮政府工作人員將該線索移交東社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調查了解,該三名員工是在負責該廠車間生產的負責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復工的。喻某明知有延遲企業復工的相關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貨物沒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復工希望可以早點趕制完工,涉嫌違反了《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2月2日,喻某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被通州區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