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為了讓妻子和女兒取得北京戶口,花費15萬與姜女士簽訂了《委托協議書》,戶口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辦成,梁先生起訴姜女士要求退還15萬元并支付利息。北京朝陽法院經審理認定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依法判決姜女士退還梁先生15萬元,駁回梁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2019年5月,梁先生經人介紹認識了姜女士,姜女士承諾可以通過結婚的方式辦理北京戶口,雙方簽訂《委托協議書》約定梁先生給姜女士費用35萬元,付款方式為辦理結婚手續及對《婚前財產協議》認可后一次性支付15萬元,其余費用在戶口遷入北京并且與對方離婚后付清。辦理期限為三年半,如未能辦成則全額退還所有款項。
協議簽訂后,梁先生按約定向姜女士支付了15萬元,姜女士為梁先生的妻子介紹了北京人王先生,安排他們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并辦理了結婚登記。姜女士庭審中表示,收到的15萬元中僅有4萬元自己留下了,其余都給了不同的人用來辦理落戶事宜,故僅同意退還4萬元。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梁先生與姜女士簽訂《委托協議書》的目的是通過“假結婚”的方式為梁先生妻子及其子女辦理戶口。一方面,該合同欲利用國家戶籍管理制度獲取不當利益,而戶口管理制度是國家對人口進行管理的基本政策,梁先生與姜女士的行為擾亂了戶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梁先生的妻子與案外人即王先生使用自己的真實身份辦理結婚登記,以“假結婚”獲取的結婚證達到辦理戶口的目的。雖然結婚目的并不影響婚姻效力,但婚姻應以尊重、感情、責任為基礎,而非成為個人牟求相關權益的工具,“假結婚”不但違背了婚姻制度的初衷,也易造成家庭關系的混亂,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故梁先生與姜女士簽訂《委托協議書》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姜女士收到15萬元后的去向與梁先生以及其與梁先生簽訂的《委托協議書》無直接關系,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還15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考慮到雙方就該合同的簽署均存在過錯,對于梁先生要求姜女士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當事人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原標題:為取得北京戶口“假結婚” 法院判決協議無效退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