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簡介
李利是微博平臺上法律類“大V”博主,粉絲數量近50萬,另一微博用戶小凡因對某一時事問題與李利觀點不同,便通過微博私信向李利發送侮辱性言辭,對李利及其家人進行辱罵。李利十分氣憤,在微博上公開“掛人”,連續發布多條微博及評論予以反擊,并使用了“你媽沒有教你說人話”“垃圾”“沒有人性的東西”等言論并配以小凡微博中個人照片、小凡私信辱罵李利的言論截圖及小凡微博個人帳號信息截圖,引發許多網友關注、評論、轉發。
為息事寧人,小凡通過微博私信多次向李利表達歉意,但李利均未接受,并將小凡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凡在個人微博和其就讀大學官網發布道歉信并向李利支付精神損失費。小凡見狀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判令李利刪除涉案侵權內容,在微博發布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損失費。
02
審理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小凡通過私信辱罵李利,言詞不文明,侮辱性強,損害了李利的人格尊嚴,構成對李利一般人格權的侵害。小凡的侵害行為通過私信發生,李利作為具有影響力的“大V”博主、法律工作者,受到侵害后,在微博中連續公開發布多條微博及評論,使用了侮辱性言論并配以含小凡肖像的照片,上述微博及評論引發許多網友關注、評論、轉發,李利的行為已超過了合理限度,侵犯了小凡的名譽權及肖像權。本著糾紛解決的目的,一審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判決李利刪除侵害小凡肖像及名譽的涉案微博及評論,雙方互相書面道歉,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相互抵消。
李利不服,上訴至北京四中院,認為其公開發表的涉案言論及配圖是為了凈化網絡環境,是一種自我救濟的行為。四中院二審認為,李利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注冊使用微博賬號,擁有數十萬粉絲,屬于具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的網絡公眾人物,本應比普通網絡用戶更加知法、懂法、守法,但其在遭受小凡微博私信侮辱后,選擇在公開網絡環境中發布過激的言論、含有小凡肖像的配圖,客觀上已經超出對社會熱點問題合理評價的邊界。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李利公開發布“你媽沒有教你學會說人話”“你們學校怎么會培養這么沒有人性東西”等言論,該言論已經超出了合理評價的范疇,屬于采用侮辱謾罵方式對小凡作出的負面評價,且涉案微博被許多網友轉載并評論,李利的行為在客觀上確已造成公眾對小凡社會評價的降低,產生了侵害小凡名譽權的事實,李利對此存在過錯。
此外,因李利發布微博配圖有小凡肖像照片,不論涉案照片是否已公開,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已構成對小凡肖像權的侵害。因此,四中院認為小凡私信侮辱李利的行為構成對其一般人格權的侵害,而李利作為網絡暴力行為的受害者,沒有采取正確的方式解決問題,亦應為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責任。最終,四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法官提示
不少網絡用戶利用網絡空間虛擬性和匿名性的特點,對他人肆意謾罵侮辱、造謠抹黑、發布含有他人肖像的照片甚至人肉搜索,這些不當行為都損害了他人名譽權、肖像權等人格權。本案中,小凡辱罵在先,李利本是網絡暴力行為的受害者,但作為法律工作者,其同樣沒有采取正確的方式解決問題,而是通過網“曝”的方式宣泄情緒,這也極易煽動其他網絡用戶對小凡進行人身攻擊,其行為的表象已從自我救濟異化為網絡暴力。
名譽權的本質是對他人人格的尊重,正所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表層的匿名也不是包庇縱容侵權言論的保護傘,在實名制注冊制度下,每一個網暴受害者都可以找到現實中的侵權人來主張權益。網絡用戶應當文明健康使用網絡,遵守法律法規,發布的內容應當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無論是私信還是公開發表言論,都要牢牢把握自己的言論邊界,切勿以暴制暴。
因此,無論在工作中還是生活中,與他人發生矛盾均應通過正當途徑解決,若自身名譽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到侵害,應當第一時間采取合理合法的維權手段,如果試圖通過引導網暴來還擊,導致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亦應為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責任。以暴制暴的行為既不是正義之舉,也違背了法治社會的價值理念。
(來源:京法網事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