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定義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民法典》第1042條第3款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反家庭暴力法》第37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里的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家庭暴力不局限上述家庭成員之間,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也屬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包括哪些行為?
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國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認可的學屆理論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
(1)身體暴力是加害人通過毆打或捆綁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產生恐懼的行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強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懼、抵觸的方式接受性行為,或殘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作為或不作為行為;
(4)經濟控制是加害人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情況的嚴格控制,摧毀受害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家庭暴力給孩子造成的心理傷害有哪些
1、家庭暴力會令孩子造成疊加性心理創傷
大部分人關注的家庭暴力是身體暴力,另一類傷害性很大的暴力卻被長期忽視,那就是精神暴力,也可以叫做“軟暴力”。
最常見的精神暴力是言語上的辱罵、貶低、恐嚇,這看似傷害性不大,但侮辱性極強,更容易對孩子造成巨大的心理傷害,而且很多父母并沒有意識到這是一種暴力。
在這種成長環境中,孩子很容易出現自卑、自我否定、敏感多疑的不良性格,從而導致抑郁癥和偏執型人格。
如果從創傷的角度來看,對于還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的青少年兒童而言,家庭暴力是他們無法逃避、必須長期承受的,這會導致復雜性創傷后應激障礙(C-PTSD)。
2、孩子容易出現學習障礙和品行障礙
很多父母吵架、或大打出手時,完全沒有意識到對孩子的心理沖擊。
孩子害怕地哭泣,或者嘗試勸架,父母卻怒吼一聲,“大人的事你別管,回房間做作業去!”
不少父母輔導孩子學習時過于嚴厲、急躁,不光采取語言暴力,急起來了甚至會動手。
無論是目睹家暴,還是被暴力對待,如果孩子總是在焦慮、恐懼、難過時學習,就很容易將學習情境、學習行為與負性情緒結合,學習效率下降,形成學習障礙。
有的孩子遭受了父母的暴力對待后,還可能出現品德、行為問題,在學校欺負弱小,用暴力解決問題。這背后有父母教育不當、孩子三觀走偏的原因,也有他們宣泄負性情緒的因素。
如果繼續得不到矯正和積極引導,這類孩子成年后很容易發展為人格障礙患者,喪失自我反省能力和同理心,行為越來越出格、走極端,甚至可能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遭遇家庭暴力,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撥打110報警求助。也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當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婦聯組織等求助。報警求助的,保留報警回執,必要時可申請民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
(2)及時就醫或鑒定傷情。妥善保留診療記錄、病例資料等,或到傷情鑒定機構開展鑒定,保留鑒定證明。
(3)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4)申請臨時庇護、法律援助等服務。遭受家暴后,沒有生活來源又無家可歸的,可向當地的婦聯組織申請入住反家暴庇護站,獲得臨時生活幫助。準備起訴離婚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申請法律援助。
如何有效收集家暴證據
包括但不限于報警、接警、出警記錄;鑒定資料、醫院病歷、傷情照片;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鄰居證人證言;施暴者保證書、短信、微信記錄;婦聯、社區、居委會或村委等組織、團體出具的相關材料等。
實施家暴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
家暴可以申請離婚嗎?需要什么證據?
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遭受家暴起訴離婚要向法庭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家暴的事實: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如果有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么可以盡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2)在家庭暴力發生后,若曾經報過警,那么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么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閩南網綜合中國婦女報、南昌高新法院 、青海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