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市糾治校園餐飲問題典型案例(第十九期)
時間:2025-01-01 09:17 來源:陽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1.陽泉市平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平定縣某聯校學生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7月10日,平定縣市場局收到陜西科儀陽光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通過國抽系統發送的不合格檢測報告(報告編號:XC2024060180),該報告顯示:復用餐具筷子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GB14934-2016)》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現場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同時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2024年9月9日,平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對該學生食堂進行餐具復抽,2024年10月4日收到陽泉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編號為JDSP20240023的檢驗報告。該報告檢驗結論為符合要求。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本案的查處對于督促學校食堂落實餐飲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師生健康安全,規范學校食堂操作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2.陽泉市平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平定縣某初級中學校學生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7月10日,平定縣市場局收到陜西科儀陽光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通過國抽系統發送的兩份不合格檢測報告,其中編號為XC2024060177顯示,該校使用的復用餐具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GB14934-2016)》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編號為XC2024060180 顯示,復用餐具筷子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GB14934-2016)》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現場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同時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2024年9月9日,平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對該初級中學校學生食堂進行餐具復抽,2024年10月4日收到陽泉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編號為JDSP20240022的檢驗報告。該報告檢驗結論為符合要求。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本案的查處對于督促學校食堂落實餐飲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師生健康安全,規范學校食堂操作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3.陽泉市平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平定縣某學校違反食品安全標準案
2024年8月8日,平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平定縣某學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在檢查中發現該校存在以下3個問題:1.食堂無毛菜加工間;2.操作加工間頂棚周邊有霉斑;3.預進間無更衣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警告。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學校、托幼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本案提醒學校食堂要強化自身主體責任意識,嚴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項規定,織密食品安全防護網,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環節,切實保障廣大師生飲食安全。
4.陽泉市平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平定縣某初級中學校備餐間遞飯門已破損,為敞露式,未起到密封的作用等案
2024年9月10日,平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平定縣某初級中學校食堂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備餐間遞飯門已破損,為敞露式,未起到密封的作用;備餐間放置留樣柜的房間內地面、墻面均為水泥面,墻上電表箱長時間未清理,有浮土;預進間無非接觸式洗手設施;操作間內蒼蠅密度大,案板、廚房用工具等均有蒼蠅;操作間內靠窗戶懸掛兩排食品用、加工用籠布,共十塊,未消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的規定,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警告。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應當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本案的查處對于督促學校強化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完善食品安全設施設備,具有重要意義。
5.陽泉市平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平定縣某中心小學校食品留樣柜內無9月10日中午雞腿留樣等案
2024年9月10日,陽泉市平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平定縣某中心小學校食堂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食品留樣柜內無9月10日中午雞腿留樣;操作間冰柜內熟雞腿與生豬皮在同一區域存放;廚房內無食品操作用具洗消設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的規定,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警告。
典型意義:《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要求一次性集體聚餐人數超過100人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按規定對每餐次或批次的易腐食品成品進行留樣,并做好記錄,包括留樣食品名稱、留樣時間(月、日、時)、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應使用清潔的專用容器和專用冷藏設施進行儲存,留樣時間應不少于48小時,每個品種的留樣量應不少于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