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免罰輕罰”典型案例公布!
時間:2025-06-04 08:37 來源:南京市場監管微信號 原文:
為切實發揮典型案件示范引領作用,現公布一批南京市場監管領域免罰輕罰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不正當競爭、不合格食品、水效標識、特種設備、價格違法等領域。


案例二
鼓樓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銷售
不合格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5年2月27日,鼓樓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前期轄區食用農產品抽檢結果發現,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原味鱈魚片”的污染物項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案涉產品共進貨60袋,銷售價11.9元,貨值金額714元。當事人進貨時查驗并保存了供貨方營業執照、案涉批次產品的銷售出庫單和出廠檢驗報告單。在收到案涉產品檢驗不合格報告后,主動下架剩余未售出案涉批次產品,并通告召回已售出案涉批次產品。至案發時,還余33袋未售出。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的“原味鱈魚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適用
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召回不合格案涉產品,其主觀上無故意銷售不合格食品的情形,且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提供了供貨商營業執照、進貨票據、合格證明材料等資料,至案發時未收到案涉產品產生不良后果的投訴舉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處理結果
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后,鼓樓區局依法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但沒收剩余33袋不合格產品。
案例五
高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奶茶店價格違法案
案情簡介
高淳區市場監管局對舉報線索核查發現,當事人于2024年9月9日開展“購任意飲品加1元送冰淇淋”的促銷活動,宣傳橫幅于同一天懸掛于店門門頭,但消費者在進店后,需要消費滿10元才可以支付1元獲贈1支冰淇淋;如消費未滿10元,則需以2元/支的價格購買冰淇淋。經查,當事人上述活動共開展9日,由于冰淇淋由當事人自行加工制作,成本無法計算;且活動未制作銷售記錄,無法統計活動參與人數,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第六項之規定,構成價格欺詐行為。依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之規定,應當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適用
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材料,主動整改,及時撤下宣傳橫幅并停止促銷活動,違法行為輕微,危害性較小,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也符合《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中“違法行為輕微”的認定,可以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
處理結果
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后,高淳區局依法決定減輕處罰,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