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76號(關于進口柬埔寨榴蓮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時間:2025-04-29 08:17 來源:海關總署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柬埔寨王國農林漁業部關于柬埔寨鮮食榴蓮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柬埔寨鮮食榴蓮進口。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柬埔寨榴蓮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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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柬埔寨王國農林漁業部關于柬埔寨鮮食榴蓮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鮮食榴蓮(以下簡稱榴蓮),學名Durio zibethinus Murr.,英文名Durian。
三、允許的產地
柬埔寨榴蓮產區。
四、批準的果園和包裝廠
輸華榴蓮的果園、包裝廠須經柬埔寨王國農林漁業部(以下稱柬方)審核,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批準注冊。注冊信息包括名稱、地址及注冊號碼,以便在出口貨物不符合本公告規定時準確溯源。每年出口季前,柬方應向中方提供企業名單,經中方批準注冊后在海關總署網站上公布。
五、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番石榴實蠅Bactrocera correcta
2.新菠蘿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3.大洋臀紋粉蚧Planococcus minor
4.南洋臀紋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
5.杰克貝爾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i
6.橡膠白根病菌Rigidoporus lignosu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園管理。
1.輸華榴蓮果園應在柬方監管下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和溯源體系,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范(GAP),維持果園衛生條件,如周圍無影響水果生產的污染源,及時清理壞果、爛果等;并實施有害生物綜合治理(IPM),包括定期開展有害生物監測調查,物理、化學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農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柬方應按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6號(ISPM6)的要求,針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計劃,組織實施果園監測。如在監測中發現有害生物或其相應癥狀,采取包括化學、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內的綜合管理措施,以確保柬埔寨榴蓮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3.針對番石榴實蠅,輸華果園須從開花期至收獲期,使用誘捕器開展實蠅的監測。誘捕器密度為每公頃1個,面積小于3公頃的果園至少安裝3個誘捕器,每兩周檢查一次。一旦監測到實蠅,須進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徹底的果園,禁止出口。
4.針對介殼蟲類有害生物,輸華果園應從開花期至收獲期,每15天進行一次有害生物監測,檢查果實、莖、枝和葉上是否有介殼蟲發生。除視覺檢查外,還應在枝條、莖干處采用多種物理或化學方法監測有害生物,一旦發現應進行有效防治。
5.針對橡膠白根病菌,輸華果園應在生長期定期開展監測和防治,實施適當的農場耕作和栽培技術,以防止該病菌的發生。
6.有害生物的監測與防治應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實施。技術人員應當接受柬方或者其授權機構培訓。
7.所有注冊果園應保留有害生物監測與防治記錄,并在需要時向中方提供。防治記錄應包括生長季節使用的化學藥劑名稱、有效成分、使用劑量及時間等信息。
(二)包裝廠管理。
1.輸華榴蓮的加工、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須在柬方或其授權官員檢疫監管下進行。
2.輸華榴蓮的包裝廠應整潔衛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場和成品庫。
3.輸華榴蓮的存放、加工、處理、儲藏等功能區應相對獨立、布局合理,且與生活區采取隔離措施并有適當的距離。
4.包裝好的榴蓮如需存儲,應當立即入庫并單獨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5.包裝廠應建立溯源體系以保證輸華榴蓮可追溯至注冊果園,記錄加工包裝日期、來源果園名稱或其注冊號碼、出口日期、出口數量、輸往國家、集裝箱號碼等信息。
(三)包裝要求。
1.包裝材料應干凈衛生、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和衛生要求。如使用木質包裝,須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15)要求。
2.輸華榴蓮在包裝過程中,應經人工挑選、分級和清潔等工序,剔除病果、蟲果、爛果、畸形果、枝葉或其他植物殘體及土壤等,并采用高壓氣槍或水槍吹噴和刷洗等有效措施清潔果實表面,必要時可用細軟干凈的棉布對榴蓮外表進行手工擦拭,以有效去除果實表面附著的介殼蟲、蟲卵、病原孢子等。同時,包裝過程應符合中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不得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
3.每個包裝箱上必須用中文或英文標注水果名稱、品種、出口國、產地、注冊果園名稱或其注冊號碼、包裝廠名稱或其注冊號碼等信息。每個包裝箱和托盤需用中文或英文標注“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裝有輸華榴蓮的集裝箱必須在裝箱時檢查是否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集裝箱應加施封識,抵達中國進境口岸時其封識應完好無損。
(四)出口前檢驗檢疫。
1.柬方或其授權機構應按照每批貨物2%的比例對輸華榴蓮進行抽樣檢查。如兩年內沒有發生植物檢疫問題,抽樣比例降為1%。
2.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枝葉或土壤,整批貨物不得出口中國,并視情況暫停相關果園、包裝廠榴蓮輸華。柬方應查明原因,并采取改進措施。同時,柬方應保存查獲記錄,應要求提供給中方。
(五)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1.經檢疫合格的貨物,柬方應按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2號(ISPM 12)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注明果園和包裝廠名稱或注冊號碼,并填寫以下附加聲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Durian Fruits from Cambod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柬埔寨鮮食榴蓮輸華植物檢疫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貿易正式開始前,柬方應向中方提供植物檢疫證書樣本。
七、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輸華榴蓮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驗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進口榴蓮是否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條第(五)項的規定。
3.核查包裝箱和托盤上的標識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
(二)進境檢驗檢疫。
1.輸華榴蓮應從中方允許進口水果的口岸進境。
2.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口榴蓮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處理。
1.如發現來自未經中方注冊的果園和包裝廠,則該批貨物不準進境。
2.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柬埔寨新發生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或發現土壤、植物殘體等,則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除害處理。
3.如發現不符合中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則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如發現上述不合格情況,中方將向柬方通報,并視情況暫停本出口季相關果園、包裝廠的榴蓮進口。柬方應查明原因,督促相關果園、包裝廠進行整改,直到相關整改措施得到有效執行并被中方認可。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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