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有關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時間:2025-05-06 08:30 來源:海關總署
為規范和加強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管理,落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體責任,保障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安全,海關總署制定了《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有關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有關要求的公告》起草說明.docx


一、登錄海關總署網站(網址:http://www.customs.gov.cn),進入“首頁>信息公開>征求意見>”系統提出意見。
二、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6號 海關總署進出口食品安全局,郵政編碼為:100730,信封表面請注明“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有關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建議”。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5月31日。
附件: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有關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見稿)》.docx


海關總署
2024年5月1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
貯存運輸有關要求的公告
?。ㄕ髑笠庖姼澹?/strong>
為規范和加強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管理,落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體責任,保障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GB 44917),參照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散裝食用油脂儲藏和運輸操作規程》(CXC 36),現將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有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的儲油罐及運輸容器應使用不與食用植物油發生反應、并適于與食品接觸的惰性材料制造,不銹鋼材料最為適宜。禁止使用銅及其合金儲罐裝運食用植物油。
二、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的儲油罐及運輸容器應保持干凈衛生并進行定期維護檢查。儲油罐、運輸容器附屬的輸油管道、管件、閥門、密封部件、加熱盤管等材質應符合《散裝食用油脂儲藏和運輸操作規程》(CXC36)和《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GB 44917)要求。
三、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使用集裝箱液袋等一次性容器運輸的,一次性容器應采用干凈、清潔、無毒、無害、可用于食品的材料制成,應在有效期(保質期)內一次性使用,不得重復利用。
四、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進出口商或代理商應監督國際運輸承運方遵循《散裝食用油脂儲藏和運輸操作規程》(CXC36)要求。裝載食用植物油的油罐(倉)曾運貨物需為食品或《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運貨物清單》(附件1)中列明的物品,不得使用前次裝載過《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運貨物清單》(附件2)所列物品的油罐(倉)運輸。采用非一次性容器裝載運輸的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國內進口商或代理商在進口申報時需提供運輸工具至少前三航次曾運貨物清單。
五、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由口岸運往目的地需要更換運輸工具或容器的,或在特殊監管區流轉以及生產加工后出區的,應由獲得散裝液態食品準運許可的國內承運方,使用“食用油專用”或“食品專用”運輸工具和容器運輸。
本公告自2025年X月X日起正式實施。原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輸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號)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廢止。
二〇二五年五月一日
附件:
1.《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運貨物清單》
2.《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運貨物清單》
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有關要求的
公告起草說明
為加強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輸工具及裝載容器監管,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與國內法規做好銜接,經評估研究,擬發布《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有關要求的公告》,取代《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輸工具要求的公告》(原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第80號,以下簡稱80號公告),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背景
2012年,原國家質檢總局發布80號公告,明確了進境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輸工具衛生要求,為切實保障進口食用植物油質量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相關國際及國內標準的制修訂,80號公告規定與現行標準已有顯著差異,亟待修訂,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80號公告參照的國際標準CXC36已發生較大變化。原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80號公告已發布近13年,其參照的國際標準《散裝食用油脂儲藏和運輸操作規程》(CXC36-2011)至今進行了四次修訂,最新版標準關于曾運貨物和禁運貨物的規定已有調整,隨附的《可接受的曾運貨物清單》和《禁止的最近曾運貨物清單》也已發生變化。
二是食用油進口環節監管要求需與國內最新監管要求對接。近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的意見》,要求建立實施散裝液態食品運輸準運制度,加強食品運輸全過程監管。2月1日,《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GB44917-2024)正式實施。同時,《食品安全法》也將做出修訂,增加液態食品運輸要求有關條款。為做好與國內法律法規標準有機銜接,有必要進一步明確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自口岸至目的地運輸的具體要求。
二、修訂過程
2025年初,食安局委托南京海關牽頭,組織天津、青島、大連、黃埔、廈門、烏魯木齊、滿洲里等主要進口食用植物油的直屬海關參與,通過線上研討、集中工作、企業調研等形式,梳理了原國家質檢總局第80號公告執行情況、存在問題,以及與國際國內最新標準要求的差異,廣泛聽取企業和基層訴求,起草了公告草案,以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切實防范植物油污染風險。目前公告草案已征求總署相關部門及各直屬海關意見。
三、主要修訂內容
擬發布的公告共5條內容,與80號公告相比,增加了集裝箱液袋使用要求,強調液袋應在有效期內一次性使用;公告依據CXC36-2024,更新了《可接受的曾運貨物清單》和《禁止的最近曾運貨物清單》,對前三載運載貨物類別是否符合要求的判定邏輯也有改變,要求油船曾運貨物需為《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運貨物清單》中列明的物品,拒絕使用前次運輸裝載過《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運貨物清單》所列物品的油罐。而80號公告規定,油罐上航次裝運貨物應是食品或在《允許裝運貨物列表》中的物質。油罐前第二、第三航次裝運貨物應是《禁止裝運貨物列表》以外的物質;公告明確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在口岸運往目的地過程中需符合GB44917的要求,實現與國內運輸環節監管要求的有效銜接。
四、影響分析
公告的發布實施,將進一步督促企業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促使企業加強供應鏈管理,確保運輸合規,有效降低食用油在運輸過程中被污染的風險,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同時與國內有關法規要求建立有效銜接,著力解決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在國內運輸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監管難題,填補監管空白,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我國食用植物油安全監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