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市場監管局公布2024“鐵拳”行動查辦食品領域違法典型案例
時間:2024-12-17 08:43 來源:寧德市場監管微信號
2024年來,寧德市市場監管局聚焦食品安全領域,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食品、劣質食品以及過期食品等違法行為,現將相關典型公布如下:


一、霞浦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霞浦縣某餐飲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河豚案
2024年3月27日,霞浦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在餐館點菜區暫養活鮮池內發現活體河豚4.09kg,在餐館廚房發現宰殺好的新鮮河豚1.06kg。另在當事人收銀臺發現寫有“紅燒河豚”點菜單一張,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河豚魚予以扣押。
經查,當事人通過微信交易從供貨商處購進活體河豚共計約58kg,其中53kg活體河豚被當事人廚師制作成53份河豚菜品,并以120元/份的價格售出。
當事人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河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的規定,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霞浦縣市場管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審查。
二、寧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寧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已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條碼的食品案
2024年8月14日,寧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據線索依法對當事人及當事人委托生產商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于2024年3月6日委托某生產商代加工的生態大黃魚其外包裝標簽標識的商品識別碼“6973286500103”已于2022年12月16日注銷。
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3月1日開始委托某生產商代加工涉案大黃魚。當事人提供生產、加工、經營資質證明等相關法律文件,并負責提供包裝材料和商品標簽,承諾對標簽所標識內容負責,加工生產的產品全部由當事人自行銷售。涉案大黃魚生廠商識別代碼未及時繳款續展,導致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條碼被注銷后仍繼續使用在涉案大黃魚的外包裝上。
當事人使用已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條碼的行為違反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寧德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000元。
三、屏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托管服務有限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案
2024年9月3日,屏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屏南縣某托管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二樓內用于放置食品的冰箱內擺放有雞肉、豬肉、青菜等供學生使用的食品,其中有超過保質期并已開封使用的鹽漬海帶苗、姜汁紅糖、蟬翼豆腐皮各一袋。執法人員現場依法對過期食品予以扣押。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屏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法沒收涉案食品、并處罰款10000元。
四、福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福鼎市某餐飲店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白酒案
福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9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當事人店內陳列貨架上發現有一瓶白酒,其標簽顯示有“茅臺內供酒,內部專用酒,53%vol,500ml,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等內容,該款白酒標價180元,當事人無法說明其來源。
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7月1日受某推銷員贈予2瓶涉案“茅臺內供酒”,當事人未查驗供貨方的資質證明,未核實商品是否合格,直接將上述“茅臺內供酒”以180元/瓶的價格上架進行銷售。截至檢查時,涉案商品售出1瓶。
當事人經營的“茅臺內供酒”屬于“特供酒”,其標簽顯示的“內供”字樣屬于虛假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上架上述“茅臺內供酒”進行銷售,未查驗供貨方生產經營資質及相關商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福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茅臺內供酒”1瓶、沒收違法所得180元、處以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蕉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寧德某食品有限公司違反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要求案
2024年5月14日,寧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違反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要求行為,后經蕉城區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從事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存在將倉庫中食品原料與非食品原料混放;冰柜中囤放紙皮箱子裝的食品原材料;裱花間傳遞窗未及時關閉,傳遞窗口隨意堆放蛋糕成品、半成品和雜物;成品展示柜中存放非食品原料(鮮花);生食區展示柜中原材料和半成品混放等情形。同時,當事人曾因相同違法行為受到警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31654-2021《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構成未遵守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并拒不改正的行為。蕉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