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畜禽肉,嚴把“三道關”——食品銷售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系列宣貫(五十)
時間:2025-04-17 09:04 來源:市監昌平微信號
畜禽肉是百姓餐桌上不可缺少的食品,也是銷售風險較高的一類食品。作為畜禽肉銷售者,要如何強化風險隱患排查,守好食品安全防線呢?這里提示畜禽肉銷售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把“三道關”。


一是嚴把銷售環境關。
銷售者應當保持銷售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防止交叉污染。對溫度、濕度和環境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具備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設備設施,并保持有效運行。
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即不得使用“生鮮燈”,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二是嚴把進貨查驗關。
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索取并留存食用農產品進貨憑證,并核對供貨者等有關信息。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采購按照規定應當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索取并留存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文件。采購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索取并留存海關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三是嚴把標簽標識關
銷售者銷售食用農產品,應當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或者帶包裝產品的包裝上如實標明食用農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產地應當具體到縣(市、區),鼓勵標注到鄉鎮、村等具體產地。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存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在包裝、保鮮、貯存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
食用農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
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并以中文載明原產國(地區),以及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以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內容。
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供稿單位:食品流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