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島某葡萄釀酒有限公司假冒他人集體商標(地理標志)案
時間:2025-04-24 10:02 來源:青島市場監管微信號
2024年,青島市知識產權工作相關部門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大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力度,全市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明顯提升。


為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提升社會公眾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4月23日,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聯合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島海關、青島仲裁委員會等知識產權工作相關部門發布青島市2024年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供相關部門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參考借鑒。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島某葡萄釀酒有限公司假冒他人集體商標(地理標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7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法國香檳酒行業委員會(COMITE INTERPROFESSIonNEL DU VIN DE CHAMPAGNE)的舉報,對青島某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扣押標有“CHAMPAGNE”文字的慕月蘋果味起泡酒129箱(規格:750ml*12瓶)。經查,第11127266號“Champagne”集體商標(地理標志)由法國香檳酒行業委員會于2013年3月21日注冊持有,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葡萄酒(截止)。同年4月,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對香檳(Champagne)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本案當事人共生產標有“CHAMPAGNE”文字的慕月蘋果味起泡酒137箱,向經銷商提供樣品8箱,約定每瓶單價4元,涉案貨值金額共計6576元。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標有“CHAMPAGNE”文字的慕月蘋果味起泡酒129箱并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在當今全球化的國際貿易舞臺上,地理標志正日益成為產品走向世界的“金色護照”。地理標志作為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日益成為我國區域特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動力和擴大對外開放合作、促進互利共贏的重要抓手。本案的成功查辦,對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促進地理標志產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積極履行國際義務等方面均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