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市場監管局民生領域案件查辦2024“鐵拳”行動典型案例(三)


為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全市市場監管部門突出重點、強化監管、重拳出擊,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2024“鐵拳”行動,用心守護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今年以來,查處了一批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案件,現發布6起食品流通領域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灌云縣某超市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1月24日,灌云縣市場監管局對丁某某經營的超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進行了查處。經查,當事人購進4千克的魷魚須,總價130元。上述魷魚須經檢驗,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灌云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沒收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連云區某煙酒食品店銷售過期肉制品案
5月8日,連云區市場監管局對惠某某經營的煙酒食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正在銷售的某品牌61個風味腸已過期。當事人未能提供且未查驗涉案食品供貨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連云區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該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東??h某鮮肉經營部
銷售無檢驗合格證豬肉案
近日,東海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東??h某鮮肉經營部進行檢查調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鮮豬肉無動物檢疫合格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當事人銷售無動物檢疫合格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東海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伊山鎮某食品商行銷售過期食品案
6月21日,灌云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對徐某經營的伊山鎮某食品商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正在銷售的藤椒味金針菇、瓜子和嘉應子已過期。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灌云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該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連云港某貿易有限公司
銷售標簽內容與實際不符的食品案
5月23日,海州區市場監管局對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標簽內容與實際不符的驢肉、牛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了查處。當事人在售的五香牛肉和老湯驢肉,食品外包裝均標注為保定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查,保定某食品有限公司不生產牛肉驢肉,當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委托加工合同、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和檢測報告書均屬偽造。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海州區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
田某譚某夫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5月7日,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田某、譚某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分別處罰金40萬元、20萬元。案件線索為市市場監管局對某超市售賣的豬皮凍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時發現。執法人員在對田某譚某夫婦經營超市銷售的凍豬皮抽樣送檢后,發現該凍豬皮含有重金屬“鉻”、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經查,該批豬皮凍為田某譚某自家作坊制作,違法添加了不屬于食品添加劑范疇的工業明膠。因涉案金額大,性質惡劣、涉嫌犯罪,市場監管局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提醒提示
食品銷售主體要嚴格落實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義務,認真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保持經營場所環境整潔,嚴禁銷售過期食品、未經檢驗檢疫肉品及來源不明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歡迎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對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監督,若發現違法違規線索,歡迎撥打12315、1234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來源:綜合執法處 食品流通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