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都市圈市場監管領域免罰輕罰典型案例公布
時間:2025-06-27 10:30 來源:南京市場監管微信號 原文:
近年來,南京都市圈各有關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踐行“監管為民”理念,積極推行服務型執法,辦理了一批免罰輕罰案件,對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給予企業適度容錯、糾錯空間,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現向社會發布一批南京都市圈市場監管領域免罰輕罰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京市浦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百貨超市銷售過期飲料案
2025年3月17日,南京市浦口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稱轄區內某百貨超市銷售過期飲料。經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發現4瓶已過期XX牌果味飲品(生產日期2024年5月15日,保質期10個月),經調查,該超市共購進15瓶,進貨價2.17元/瓶,售價2.5元/瓶,過期后除1瓶售給舉報人外,剩余4瓶未再售出,貨值12.5元,違法所得0.33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系兩年內首次違法,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主動下架銷毀過期食品,涉案食品數量少、貨值低,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及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的規定,浦口區市場監管局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回頭看”,未發現存在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等違法行為。
案例二:
鎮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口腔醫療有限公司發布的醫療廣告含有醫療技術的行為和價格欺詐案
2025年2月10日,鎮江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在某平臺某店鋪發布的醫療廣告含“醫療技術”等內容,與原審查批準內容不符,同時15個團購詳情頁面未真實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詳細信息。經查,當事人成立于2018年,主要從事口腔醫院服務,2024年10月獲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后在平臺開設店鋪,其發布的廣告內容由平臺免費提供、無廣告費用,被比較價格均為當事人門市價且有實際消費記錄。截至案發日,當事人已完成整改。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且廣告內容由平臺工作人員制作,主觀違法性不大,團購購買數量少、影響小,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之規定,鎮江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同時,執法人員加強普法教育和合規指導,幫助企業提升廣告合規度,從源頭把控違法風險。
案例三:
揚州市寶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寶應某購物中心經營不合格的食品案
2024年10月11日,揚州市寶應縣市場監管局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發現轄區內某購物中心經營的某牌手撕雞胸肉檸檬黃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強制性標準。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5月從某食品商行購進2箱涉案食品,共10kg,以散裝形式銷售,單價20元/kg,貨值200元,至案發時已全部售出。購物中心在收到檢驗結果后張貼了召回公告,并向寶應縣市場監管局提交了整改報告,但未召回涉案食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提供了供貨商資質及檢驗報告,并在案發后進行了召回和整改,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揚州市寶應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其免予處罰,同時將案件線索移送至上游供貨商屬地監管部門,確保食品安全風險層層溯源,及時消除風險隱患。
案例四:
淮安市淮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茶馓案
2024年11月25日,淮安市淮安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某食品公司生產經營的茶馓標簽不符合規定。經查,涉案茶馓在2024年7月更換包裝后,標簽標注“不加防腐劑、獨立小包裝、0添加蔗糖”,但未標示防腐劑、蔗糖在成品中的含量。涉案茶馓從2024年7月至10月共生產112盒,貨值金額2240元,違法所得2240元。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已對包裝完成整改。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提供了生產投料記錄等證據,證明其未添加防腐劑及蔗糖,產品原料中也不含這些成分,且當事人為首次違法,能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行為不影響食品安全,未造成消費者誤導及食源性疾病,并已及時改正,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淮安區市場監管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同時,執法人員加強普法教育和合規指導,幫助企業提升食品經營合規度,從源頭把控違法風險。
案例五:
蕪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汪某違法生產銷售食品案
2024年7月24日,蕪湖市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稱汪某涉嫌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經查,汪某自2024年3月起生產“口口嫩里脊肉串”,未申領相關證照,且存在未按規定貯存和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未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違法行為。至案發,共生產涉案產品20箱,貨值金額6357.5元,違法所得620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初次違法,生產規模較小、持續時間較短,涉案物品非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較小,生產的產品經抽檢合格,危害后果輕微,并積極配合調查、主動終止違法行為,符合《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的規定,蕪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決定減輕處罰,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產品原料、沒收違法所得620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案后,蕪湖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提供幫扶指導,助力其盡快取得了證照、恢復了生產,實現了事前糾偏扶正、事中懲教結合、事后跟蹤服務的“服務型執法”理念。
案例六: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案
2024年10月29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迷你開心果撻”和“全麥吐司(面包)”標簽標注錯誤。經查,兩款產品營養成分表中脂肪、能量成分含量的NRV%標注均有誤,涉案產品共174包,貨值金額1330.4元,當事人雖召回但因產品短保未能成功,案發后已停止生產其中一款產品并對另一款產品標簽進行改正。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產品生產量小、危害范圍小且已改正,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執法人員事后通過跟蹤回訪,指導企業從源頭規避違法風險。
案例八:
宣城市宣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4年8月28日,宣城市宣州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稱當事人在網店發布的產品為“蛋黃蓮蓉月餅”的廣告是虛假廣告。經查,當事人在淘寶和拼多多平臺網店銷售頁發布廣告,宣稱該款月餅為“蛋黃蓮蓉月餅”,該款月餅實際為“蛋黃蓮蓉味”月餅,且未標明蓮子含量,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初次違法且社會危害性較小,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宣城市宣州區市場監管局決定減輕處罰,依法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