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城市市場監管局發布2024年食品安全領域“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時間:2024-11-03 07:23 來源: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2024年,鄒城市市場監管局在全市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加大對關系群眾切身利益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集中公布一批食品安全領域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鄒城市王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5日,鄒城市市場監管局對王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3日,鄒城市市場監管局對鄒城市某生活超市經營的扁蕓豆進行了監督抽檢。經檢驗,樣品中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調查,該批不合格扁蕓豆是當事人在某市場內購進后銷售給鄒城市某生活超市。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鄒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鄒城市某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原料案
2024年8月26日,鄒城市市場監管局對某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15日,鄒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采購的綠豆芽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檢驗,樣品中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農業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未索取采購憑證,于2024年5月13日從鄒城市某果蔬批發部購進上述批次抽檢不合格綠豆芽。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鄒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鄒城市某蔬菜批發中心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9月13日,鄒城市市場監管局對鄒城市某蔬菜批發中心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30日、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12日,鄒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分別對鄒城市三家百貨超市和一家小廚房的蔥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樣品中氧樂果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調查,以上經監督抽檢不合格的蔥均是從當事人處購進,當事人在不同時間從外省朋友處購進上述經抽檢不合格的蔥后銷售給上述涉及超市和小廚房。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鄒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鄒城市某百貨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4年9月30日,鄒城市市場監管局對鄒城市某百貨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鄒城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反映于2024年7月4日在鄒城市某百貨超市購買的某牌無淀粉火腿,屬于過期食品。2024年7月12日鄒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未見到投訴舉報人反映的超過保質期的某牌精制無淀粉火腿。經詢問調查,當事人對投訴舉報人反映的事實表示認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鄒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鄒城市某生活超市中心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4年8月7日,鄒城市市場監管局對鄒城市某生活超市中心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27日,鄒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鮮椒醬(半固態復合調味料)進行監督抽檢,樣品中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鄒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鄒城市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規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10月15日,鄒城市市場監管局對鄒城市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鄒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對消費者提示說明、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鄒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問題。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是對當事人的一次有力震懾,也警示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進一步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形成食品安全、人民滿意的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