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93號(關于進口玻利維亞牛皮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
時間:2025-05-22 16:15 來源:海關總署 原文: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多民族玻利維亞國國家農業衛生和食品安全局關于玻利維亞生牛皮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的規定,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玻利維亞牛皮進口。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玻利維亞牛皮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玻利維亞牛皮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pdf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多民族玻利維亞國國家農業衛生和食品安全局關于玻利維亞生牛皮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本公告中的牛皮指生牛皮,包括干制、鹽干和鹽濕牛皮。
三、生產加工企業要求
多民族玻利維亞國牛皮生產加工企業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注冊登記,并經多民族玻利維亞國國家農業衛生和食品安全局(以下稱玻方)日常監管。
四、進口產品要求
(一)產品來源地衛生要求。
1. 根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的有關規定,玻利維亞沒有口蹄疫。如果玻利維亞發生上述疾病,玻方應立即停止向中國出口牛皮,并及時向中方通報有關情況。
2. 牛皮加工前6個月內,來源動物的養殖場、屠宰廠、加工廠和以上述場所為中心的周邊50公里半徑范圍內,沒有發生炭疽、布魯氏菌病、牛結節性皮膚病以及其他可以經牛皮傳播的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二)產品來源動物要求。
1. 在玻利維亞出生、養殖,并處于玻方有關動物疫病監控下的健康動物。
2. 沒有因發生口蹄疫、炭疽、布魯氏菌病、牛結節性皮膚病等可以通過牛皮傳播危害人類健康和動物健康的動物傳染病而受到移動限制。
3. 經玻方官方獸醫或認可獸醫進行宰前、宰后檢查,無動物傳染病的臨床癥狀。
(三)加工要求。
1. 用含2%碳酸鈉的海鹽鹽漬至少14天。
2. 或按照中方認可的其他加工方式進行加工。
加工工藝應在獸醫衛生證書中列明。
五、包裝要求
(一)輸華牛皮不得帶有動物組織、血液、糞便、土壤等雜物和有害雜草、雜草種子,應使用干凈、整潔的包裝。
(二)集裝箱使用前應在玻方監督下使用有效消毒劑進行消毒。
(三)集裝箱底部應進行防滲處理,或鋪設塑料布等材料進行防滲。
(四)牛皮在集裝箱內應分垛擺放,并使用干凈、防滲漏的包裝材料進行包裹。
(五)玻方負責或監督對集裝箱加施防偽鉛封或標識。
六、存儲和運輸要求
(一)牛皮在加工、儲存和運輸過程中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和滋生蠅蛆。
(二)牛皮如采用鹽濕方式加工,則需在加工后再自然晾曬至少7天,以避免運輸期間產生血污水。
七、出口前查驗和證書要求
玻方負責對玻利維亞輸華牛皮實施檢驗檢疫,并出具獸醫衛生證書,證明符合有關議定書的要求。
八、進境檢驗檢疫要求
(一)證單核查。
1. 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2. 核查衛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二)貨物檢查。
中國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玻利維亞輸華牛皮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情況處理。
對于不合格產品,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實施退回、銷毀或其他處理。對發生嚴重問題或多次發生不合格問題的生產企業,中方可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或暫停進口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5月21日
公告下載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