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14號(關于進口丹麥大麥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時間:2025-06-06 08:23 來源:海關總署 原文: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和丹麥食品、農業和漁業部(以下稱丹方)有關丹麥大麥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定,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丹麥大麥進口: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丹麥大麥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丹麥大麥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pdf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丹麥食品、農業和漁業部關于丹麥大麥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本公告中的大麥(學名Hordeum vulgare,英文名Barley),是指產自丹麥,輸往中國用于麥芽加工的大麥,不作種植用途。
三、企業注冊
丹方對輸華大麥生產、加工、存放企業實施注冊登記,確保其符合中國進境植物檢疫要求,并向中方推薦經注冊登記的生產、加工、存放企業。中方對丹方推薦的企業進行審核,通過后予以注冊登記,并在中方官方網站公布和更新。
四、關注的有害生物
輸華大麥不得攜帶以下有害生物:
1.歐洲麥莖蜂Cephus pygmeus
2.黑森癭蚊Mayetiola destructor
3.瑞典麥稈蠅Oscinella frit
4.小麥基腐病菌Pseudocercosporella herpotrichoides
5.小麥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6.馬鈴薯金線蟲Globodera rostochiensis
7.甜菜胞囊線蟲Heterodera schachtii
8.刻點斑皮線蟲Punctodera punctata
9.南芥菜花葉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 ArMV
10.臭毒芹Aethusa cynapium
11.琴頸草屬Amsinckia micrantha
12.阿披拉草Apera spica-venti
13.不實雀麥Bromus sterilis
14.綠藜Chenopodium murale
14.綠藜Chenopodium murale
15.芹葉牻牛兒苗Erodium cicutarium
16.藥用球果紫堇Fumaria officinalis
17.黃鼬瓣花Galeopsis tetrahit
18.田野勿忘草Myosotis arvensis
19.野歐白芥Sinapis arvensis
20.耕地堇菜Viola arvensis
五、裝運前要求
(一)生產要求。
1. 丹方應采取綜合防治措施,降低大麥產區中方關注有害生物的發生程度。根據中方要求,丹方應提供相關信息。
2. 丹方應確保使用經認證的大麥種子,配合良好的農業實踐,降低通過種子傳帶病害和危險性雜草籽的風險。
(二)加工儲運要求。
丹方應在儲運或裝船前采取適當的過篩清雜等措施,避免大麥攜帶土壤、雜質和危險性雜草籽。
(三)產品要求。
輸華大麥應符合中國進境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規定,不帶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活蟲、土壤、枝葉等植株殘體,不得故意添加或混雜其他谷物及外來雜質。
(四)出口前檢驗檢疫和證書要求。
1. 出口前,丹方對輸華大麥實施檢驗檢疫。對符合要求的貨物,丹方按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2號《植物檢疫證書準則》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malting barley from Denmark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該批貨物符合丹麥大麥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同時還應注明該批貨物生產、加工、存放企業名稱和注冊號,以及運輸工具編號。
2. 如發現有活體昆蟲的,應在出口前進行有效的檢疫處理,檢疫處理的方法、時間、溫度和藥劑等處理指標信息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中注明。
六、進境檢驗檢疫
(一)監管要求。
1.輸華大麥應從具備進境糧食指定監管場地的口岸進境,在指定加工廠生產加工,未經加工處理,不得直接進入流通市場,嚴禁作種用。
2.輸華大麥的裝卸、運輸、儲存、加工過程應符合中國相關衛生和植物檢疫防疫要求。
(二)證單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3.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三)貨物檢查。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第四條、第五條,對進境大麥實施檢驗檢疫,合格后準予進境。
七、不符合情況處理
1. 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 來自未經注冊登記企業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 發現小麥基腐病菌或小麥矮腥黑穗病菌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并暫停丹麥大麥輸華。
4. 發現中方關注的其他有害生物,經除害處理合格后準予進境;無有效處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如發現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 發現不符合中國安全衛生標準和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發現上述不符合情況,中方將向丹方通報,并根據嚴重程度采取暫停相關企業輸華資質,或暫停相關產區或丹麥大麥輸華等措施,直至丹方采取有效改進措施。
本公告自2025年8月20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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