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16號(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四類措施商品申報填制規范的公告)
海關總署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四類措施商品申報填制規范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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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5-06-06 08:25 來源:海關總署 原文:


根據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83號(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有關管理措施的公告),為落實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涉及實施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征關稅措施,為征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以下統稱四類措施)等商品的管理要求,明確手(賬)冊、保稅核注清單等單證的填制規范,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使用來自境外保稅進口四類措施商品及其加工后成品開展加工貿易、保稅物流、保稅維修、保稅研發、跨境電商網購保稅進口以及其他保稅業務的,應在金關二期保稅監管系統開設專用手(賬)冊(包括B、C手冊和E、L、TW、TG、TH、H賬冊),并在手(賬)冊表頭“重點標識”欄目填報“1”。
“重點標識”欄目不允許變更。委托加工賬冊、不作價設備手冊、區內設備賬冊不設專用手(賬)冊。
二、專用手(賬)冊料件表體增設“來源標識”欄目,不允許變更。不同來源的料件填報規范如下:
(一)境外重點料件:從境外直接進口、流轉轉入未經加工的屬于四類措施商品的保稅料件,“來源標識”填報“1”;
(二)境外普通料件:從境外直接進口、流轉轉入未經加工的不屬于四類措施商品的保稅料件,“來源標識”填報“2”;
(三)國內采購料件:從境內區(場所)外一般貿易出口轉入、從普通手(賬)冊加工后成品轉入的料件,“來源標識”填報“3”;
(四)專賬成品轉入料件:其他專用手(賬)冊加工后成品轉入專用手(賬)冊的料件,“來源標識”填報“4”。
三、專用手(賬)冊項下料件和成品的“原產國(地區)”欄目必填,同一料件或成品原產國(地區)不同的,應當分別申報;不同原產國(地區)的料件或成品不得歸并。
專用手(賬)冊項下的核注清單,料件、成品原產國(地區)應與手(賬)冊一致。
四、核注清單表體相應增設“來源標識”欄目,填報規范如下:
(一)核注清單“來源標識”應當與手(賬)冊一致。核注清單商品項歸并為報關單(備案清單)同一商品項的,原產國(地區)、“來源標識”須一致。
(二)專用手(賬)冊之間保稅流轉,轉出與轉入核注清單的商品項應按序號逐項對應,數量、原產國(地區)、料件“來源標識”等須一致。
(三)區內企業使用保稅進口四類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出區內銷的,按以下規定申報對應類型的核注清單:
保稅區內企業全部使用保稅進口四類措施商品及其他保稅進口料件加工后的成品內銷時,應選擇“選擇性征收關稅”或“選擇性征稅分送集報”類型核注清單項下的按料件征收關稅。保稅區內企業使用含有部分保稅料件涉及保稅進口四類措施商品的,其加工后的成品內銷時,選擇“保區折料內銷”類型核注清單。
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以下簡稱一納企業)選擇“一納成品內銷”類型核注清單。非一納企業選擇“選擇性征收關稅”或“選擇性征稅分送集報”類型核注清單項下的按料件征收關稅。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企業申報專用手(賬)冊項下加工貿易殘次品內銷,應在核注清單的表頭備注欄注明“殘次品內銷”字樣。
五、專用手(賬)冊項下,由四類措施商品及其半成品加工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應當復運出境或銷毀。
專用手(賬)冊項下,由來源標識為“1”“4”保稅料件加工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不得內銷,可按現行規定復運出境或銷毀。
企業內部可將“1”“4”與“2”“3”保稅料件加工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分開管理的,“2”“3”保稅料件加工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可辦理內銷手續。
企業因申請將專用手(賬)冊項下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或者受災保稅貨物等銷毀處置獲得的收入,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監管方式申報為“后續補稅(代碼9700)”并按規定辦理征稅手續,同時應在備注欄注明:專賬銷毀獲得收入征稅。
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的物流賬冊涉及四類措施商品的,不得開展改變商品編碼或原產地的簡單加工業務。
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進口保稅料件不屬于四類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屬于四類措施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應納入普通手(賬)冊管理,內銷時按貨物實際狀態(成品)征收進口關稅。其中,一納企業保稅進口料件不是四類措施商品但加工后的成品為四類措施商品的,加工后的成品不直接出口離境的,僅可出口至具備退稅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含本區及其他區的一納企業)和保稅監管場所。
八、本公告所指保稅流轉包括: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外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之間的保稅貨物流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的保稅貨物流轉、余料結轉。
本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實施。現行管理要求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50號(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申報填制規范的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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