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暨“春雷”行動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
時間:2024-10-29 09:00 來源:宜賓市場監管微信號
宜賓市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暨“春雷”行動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四:宜賓市敘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宜賓某商貿有限公司萊茵分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燈案
2024年6月19日,宜賓市敘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監督檢查計劃,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鮮肉區、蔬菜區、水果區銷售的生鮮食用農產品上方安裝有對食用農產品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燈共計16盞。
經查,當事人持有《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于2023年11月底對經營的超市進行裝修,在鮮肉區、蔬菜區、水果區分別安裝品牌名稱為“特優仕照明”22190D生鮮燈共計16盞,于2023年12月25日在經營場所內使用。該照明燈在不同銷售食用農產品區域進行照明,并可調整相對應水果、蔬菜、鮮肉光照顏色,對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光造成明顯改變。當事人于2024年6月20日已整改完成。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2024年8月6日,該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經營部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外舉辦線下食品宣傳推介活動案
2024年5月29日,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對某食品經營部開展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正在通過投影視頻對參加會議的80余名群眾開展食品宣傳推介,當事人現場不能出示此次活動提前三個工作日告知市場監管局的相關資料,也未全程錄像保存備查。
經查,當事人工作員于2024年5月29日在宜賓市南溪區某酒店二樓會議室開展食品宣傳推介活動,未提前三個工作日告知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2024年6月13日,該局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和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宜賓市筠連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筠連縣某冷凍食品批發店涉嫌銷售侵犯“順客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食用油案
2024年4月28日,云南省鹽津縣市場監管局向筠連縣市場監管局移送了筠連縣某冷凍食品批發店銷售到鹽津縣某中學的“順客隆”牌食用油涉嫌為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線索。筠連縣局于2024年5月8日立案調查。
經查,為了賺取更多利潤,當事人將普通菜油貼上自己印制的內容為“順客隆®、100%菜籽油、壓榨濃香菜籽油、專業榨油廠定制、凈含量27L、成都融海糧油有限公司、質量等級:國標四級”的標簽后,于2023年4月18日以345元/桶的價格向鹽津縣某中學銷售了10桶,又于2023年4月22日以325元/桶的價格向同一所中學再次銷售了10桶前述食用油,違法經營額67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屬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2024年8月30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宜賓市江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案
2024年6月6日,宜賓市江安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在現場未發現被投訴舉報的相關批次“碎鑫芋頭粉”產品及其外包裝袋,但當事人提供的產品入庫單明細表證明其確有生產被投訴舉報產品。
經查,當事人被投訴舉報的“碎鑫芋頭粉”中成分確實含有芋頭淀粉,但外包裝袋配料清單未標注芋頭淀粉的配料信息。該公司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3月22日期間生產的三批次共245件“碎鑫芋頭粉”產品貨值金額共計12740元,扣除稅額1465.66元,違法所得合計11274.34元。該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重新設計并使用該產品的新外包裝袋。
當事人生產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8月30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1.罰款20348元;2.沒收違法所得11274.34元的行政處罰。